禁限带物品
(一)安检禁带物品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或禁止携带进入公共场所的物品。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仿真枪、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
3.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4.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化学物质;
5.有害生物制剂、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6.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各类毒品;
7.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二)安检限带物品
安检限带物品指虽然未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或禁止携带进入公共场所,但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或可能影响安全和秩序,在场馆中是受到限制的物品。
1.易碎品与各类容器,包括但不限于玻璃瓶/杯、保温杯、冰盒;
2.自带的各类软硬包装饮料,特别是含酒精饮料;明显超过正常使用量的易投掷食品(如水果、鸡蛋、带壳干果等);
3.带有政治、种族、宗教、商业等内容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横幅、标语以及其他用于宣传的物品;
4.除轮椅等助行器之外的任何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婴儿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踏板车、平衡车、滑板;
5.动物(导盲犬除外);
6.乐器,包括但不限于演奏乐器、口哨、喇叭、鼓;
7.各类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棍棒及尖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自拍杆、伞具(肢残人士使用的拐杖、假肢、盲杖等除外);
8.球、球棒、球拍、飞碟等可能影响体育比赛的器材及类似物品;
9.体积较大、超过观众座席宽度的箱包、手提袋等;
10.影响演出及赛事进行,或分散参赛运动员、技术官员、教练员注意力,干扰电子信号、集群信号,或妨碍他人观赛的未经授权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收音机、激光装置、扩音设备;
11.无人机等小型航空器及遥控器,各类航模及遥控装置,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
12.打火机、火柴等点火器具;
1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门票协议的物品。